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给精神统一价格赔偿

我国精神损害赔偿立法将有重大突破
2000-06-11 来源:生活时报 中国消费者报 马吉军 我有话说

记者近日获悉,最高人民法院现正加紧制定《关于审理精神损害赔偿案件具体使用法律问题的解释》,不仅将规定对侵犯他人贞操权、隐私权、生命健康权等物质人格权和精神人格权的,可以提起精神损害赔偿外,还将为精神损害赔偿制定赔偿标准。

1986年我国制定《民法通则》,但通观这部基本民事法律,却没有“精神赔偿”的字眼。只是其中模糊地提到,名誉权、荣誉权、姓名权、肖像权等四项权利受到侵害时,可以提起民事赔偿。但实际判赔的也寥若晨星。

据悉,此次新的司法解释将进一步明确,对不法侵害他人姓名权、肖像权、名誉权、荣誉权,受害人除要求停止侵害、恢复名誉、消除影响、赔礼道歉以及赔偿损失外,单独或一并要求赔偿精神损害起诉到人民法院的,人民法院应予受理。构成侵权的,人民法院可斟酌具体情形判令不法侵害人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。第三者插足、侵犯贞操权、隐私权、监护权、美容手术致人毁容……将可能被提起精神损害赔偿。

最高人民法院将统一精神损害赔偿标准:侵害他人生命权的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赔偿数额,可依照该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标准赔偿20年。受害人不满16岁的,每小一岁减一年,最低不少于5年;60岁以上的,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,最低不少于5年。侵害他人健康权的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赔偿数额,参照侵害生命权的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赔偿标准予以酌减,但不以受害人年龄作为参酌因素。侵害他人身体权的,参照侵害精神性人格权的赔偿标准酌定赔偿数额。

同时,侵害他人精神性人格权的,将根据以下标准酌定赔偿数额:严重精神损害,抚慰金的赔偿数额分为5万元、4万元、3万元、2万元和1万元五个等级;一般性精神损害,抚慰金的赔偿数额分为8000元、6000元、4000元和2000元四个等级。名誉权、荣誉权、姓名权、肖像权等精神利益受到侵害以及监护权、配偶权等身份权受到侵害的,参照前款规定或适当从轻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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